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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,为进一步推动乡村团体产权制度改革,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针公告如下:
乡民委员会、乡民小组依照乡村团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,将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搬运、变更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名下的,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本公告所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,应按规定在农业乡村部分处理注册挂号,被赋予以字母N最初的一致社会信誉代码,并获得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挂号证》。